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
1. 对于一般企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,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,在不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15%的部分,准予扣除;超出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的纳税年度继续扣除。
2. 对于特定行业,如化妆品制造或销售、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(不含酒类制造)企业,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),这些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,在不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30%的部分,准予扣除;超出部分同样可以结转到以后的纳税年度继续扣除。
3.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,根据相关规定,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请注意,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政策的更新和调整而变化,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以最新的官方公告或解释为准。如果您需要最新的详细信息,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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